威尼斯人网址章程发表时间:2019-03-11 10:56 威尼斯人网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威尼斯人网址 ,简称“株洲市朗协”,英文译名为Zhuzhou Recitatio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专业的单位及人士或热心于此项事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诵读文学经典,传承中华文化,推广语言艺术,打造文化品牌。协会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团结全市(含县市区)在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广大语言艺术爱好者,开展朗诵、演讲、主持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加强与全省乃至全国各地朗诵界、演讲界、主持界的联系与交流;推动株洲政治、经济、社会特别是文化建设全面进步,为弘扬民族文化瑰宝,宣传时代精神,唱响“文化株洲”的城市品牌,不断促进我市群众性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的普及与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株洲市民政局,业务主单位为株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协会接受株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对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驻办公住所暂设在株洲市联谊路136号鼎城大厦9楼“株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方面的理论研究、讲座辅导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性的朗诵、演讲、主持竞赛活动;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以及创新组织国际华语演讲与口才方面的竞赛与培训活动; (四)指导本地区行业性的朗诵、演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相关学习交流、研讨等活动;组织和拓展相关咨询服务及开发活动; (五)组织编写相关书刊、教材,拍摄、录制有关活动和音像制品; (六)承接政府购买的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相关服务项目; (七)承接和举办各类有关朗诵、演讲、主持等方面的论坛、讲座、交流、服务活动。 (八)本协会高举公益的大旗,会员每年要定期参加“送文化进基层”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拥有本地区户籍、身份证的人员以及户籍在本地目前在外地工作和求学的人员;同时包括户籍在外地,但在我市工作和大学在读人员。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所涉及的朗诵、演讲、主持等语言艺术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威尼斯人网址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个人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和“朗诵(或演讲)音(视)频作品”; (三)提交的资料经协会主席团或经主席团授权的“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听并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理事的比例不超过会员的50%; (三)审议协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株洲市文联和株洲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该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首届主席团成员可直接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成立后,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成员须经理事会选举追认。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协会可经主席团提出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职权,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主席团讨论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报经主席团讨论同意并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和建树,并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株洲市文联和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经株洲市文联、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株洲市文联、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交由主席团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株洲市文联、株洲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如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株洲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株洲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株洲市文联、株洲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株洲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株洲市文联、株洲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1日第一次筹备大会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株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